黃國桐律師表示,寫真出版商可自行決定是否將寫真送檢至淫褻物品審裁處,送檢屬自由制度,並無強制性:「如果強迫就變咗批核,多數由出版商自己決定,佢哋覺得寫真踩界就可以拎去送檢,如果冇拎去送檢,之後被人檢舉,就會交畀影視處審理,最高罰款為一百萬同監禁三年,罰款幾多就視乎銷售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