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雅芝早前曾入稟法院狀告某服飾公司超期使用她的肖像,昨日內地大興法院決定受理此案,趙雅芝一方指○八年四月,她跟北京某服飾公司簽了合約,拍攝該公司平面廣告及擔任皮草代言人,合約期為○八年六月至○九年六月,但合約期屆滿後,廣告商仍然使用她所拍的廣告照片。趙雅芝要求服飾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一百萬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