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近年多宗謀殺案疑犯,因罹患精神疾病獲判無罪,引起輿論爭議。其中受輿論高度關注的台鐵殺警案,昨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宣判,法官認定患思覺失調的疑兇犯案時具辨識違法的能力,推翻一審無罪判決,改判囚17年,服刑後仍須強制監護5年。
案情指,鄭男前年7月3日未有購買車票,便從台南搭車北上,期間在嘉義火車站因補票事宜,與列車車長爭執。列車車長要求鄭補票或下車,他卻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精神狀態極度不穩,更持刀刺殺前來處理事件的嘉義鐵路警員李承翰。
案件去年4月在嘉義地方法院一審時,精神鑑定報告認為鄭當時處於急性發病狀態,法官認為他已達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的程度,因此判他無罪但須強制就醫5年,同時批准鄭以50萬元新台幣(約14萬港元)保釋,惟鄭未能交出保釋金。
一審判決出爐後,引起各界嘩然。檢方同年5月初提出上訴,案件移送至台南分院處理,法官認為鄭所犯的是殺人重罪,有高度逃亡可能,且有明顯精神病症狀,有再犯及危害公眾安全之虞,因此裁定羈押。
全案上訴後,二審法官再委託醫生進行精神鑑定,結論指鄭男沒反社會人格,行動時雖有思覺失調症急性發作,令辨識能力降低,但未完全喪失,且如他有規律服藥,或可避免案件發生,有必要接受監護治療。法官及後酌情減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死者母親張秀珍獲悉二審判決後,表示勉強可以接受,她指至少比判疑兇無罪來得公道,還能給兒子、早前鬱鬱而終的丈夫及社會一個交代,因為犯人獲刑後,至少不能再危害社會。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