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擬修例 提高威權受害人賠償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委楊翠昨表示,將修正「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並制訂「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提高賠償;因政府不法行為致死刑、擊斃或失蹤等,最高可獲賠1,000萬元新台幣(約280萬港元)。

楊翠指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正部分將納入「行政不法」與「司法不法」,作為政府不法行為的認定標準,實踐「還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以達到正義。她強調,公布真相後,便要有實際行動,故制訂「權利回復條例」。

相較於「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新的「權利回復條例」提高了最高賠償金額,土地損失亦能獲賠償,並設立「差額賠償請求權」,過去已領取賠償者,可扣除已受領金額,再給差額,相關資金將來自政府預算編列以及不當黨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