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限制宗教活動 港澳台居民首納監管

【本報綜合報道】國家宗教事務局近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修訂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詢意見。當中首次把華僑、台灣及港澳居民在大陸從事宗教活動列入監管,並且強調境內外國人不得藉宗教宣揚極端思想、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中國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從事恐怖活動。

修訂徵求意見稿分為5章,由總則、集體宗教活動、宗教交往、法律責任及附則構成。其中,境內外國人申請在寺觀教堂組織集體宗教活動或申請設立臨時地點,需推選3名以上召集人。召集人需遵守大陸的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敵視大陸的言行及不良紀錄,在大陸居留許可期限還剩餘6個月以上。外國駐大陸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成員以及其他享有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不得擔任召集人。

外國人攜帶超出自用數量的宗教印刷品、音像製品及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時,需事先申請及獲得官方同意,並確保不含有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違背中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等內容。違反相關規定的外國人,可依據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反間諜法等,由公安機關及國家安全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994年1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翌年9月,國家宗教事務局首次公布細則。2010年11月,國家宗教事務局對細則加以補充和完善。這是細則自頒布以來第二次修訂,內容較第一次更仔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