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22死礦難 22官員高管判囚

【本報綜合報道】內蒙古錫林郭勒盟西烏旗銀漫礦業公司礦場,去年2月23日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22死28傷,共22名官員或企業負責人等涉案人員被追究刑責。法院昨日對此案一審宣判,22人涉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罪、相關職務犯罪等罪,分別判囚4年6個月至4年8個月。

案情指,涉事公司一輛運送礦工往井下工作的車輛,去年因煞車問題,失控撞毀,該車違規超載,造成多人死傷。

法院審理查明案情,涉案企業人員在生產、作業及監督生產作業過程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案車輛的經營者非法經營報廢車輛,擾亂市場秩序;涉案公職人員在履職過程未有監管到位,才會導致上述事故發生,情節特別惡劣,應依法予以懲處。

礦企負責人囚4年8個月

法院一審認為,涉事公司負責人接邾清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囚4年8個月;西烏珠穆沁旗應急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司全成和林業草原局黨組書記、局長姚玉清分別因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成而獲刑。其餘19名被告,重大責任事故罪、非法經營等罪而被判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