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意願被歪曲 美式民主云乎哉

美國最高法院日前一致通過,「選舉人」投票選舉總統時,必須完全遵照該州選民的投票結果,並且賦予各州政府權力,懲罰那些不按選民意願投票的「失信選舉人」。

眾所周知,美國總統並非經由一人一票的直接選舉方式產生,而是在各州根據「贏者全拿」原則,決定該州份的選舉人票花落誰家,拿取過半數選舉人票的候選人即可入主白宮。此一制度造成的後果是,在大州以微弱優勢勝出,即使在小州丟失再多選票,也能順利當選。前總統小布殊和現任的特朗普,均是此一制度下產生的「少數總統」。

而令問題更複雜的是,少數選舉人並未按照所屬州份普選結果,投給相關候選人。二○一六年大選,民主黨候選人希拉妮在科羅拉多州及華盛頓州取得勝利,但當地卻出現「失信選舉人」,科羅拉多州選舉人巴卡把票投給了俄亥俄州共和黨籍州長卡西奇,而三名華盛頓州選舉人則投給了前美國國務卿鮑威爾。這些「失信選舉人」最後被州政府撤銷選舉人資格,繼而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挑戰州政府僅有權規範選舉人如何選出,而非選舉人如何投票。

關鍵州份 主宰戰果

選舉人票制度違反「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基本民主原則,一向為人所詬病。在這種制度下,選舉勝負關鍵取決於少數幾個關鍵大州的投票結果,其他像阿拉斯加州等只有幾張選舉人票的州份,往往會淪為「路人甲」。事實上,特朗普之前就曾形容選舉人票制度是「民主的災難」,聲稱二○一二年共和黨的羅姆尼能在普選票上擊敗奧巴馬(其實並不是),卻輸掉大選;到了自己成為這種制度的受益者後,才轉軚捍衞。事實上,用「選舉人票」還是實行「簡單多數制」,一直是美國國內爭論不休的議題,曾參加民主黨初選的麻省參議員沃倫,就公開主張廢除選舉人票制度。

今次最高法院的裁決,再次引出一個問題:既然個別州的選民意願不可違背,為甚麼不乾脆實行簡單多數制?選民的意願被歪曲,美國又如何配稱世界民主的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