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修例加重涉陸諜刑責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的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提高為大陸發展組織或刺探機密的刑責,違者可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罰款一億元新台幣(約二千五百萬港元),同時納入「網絡共諜」。

《修正案》規定,台灣人民不得為外國、中國大陸及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人士進行下列行為,包括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洩漏、交付、傳遞或刺探、收集公務秘密的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等。

修正案將大陸列為「對台最大威脅」,刑責罰款均高於「一般外國」。並將網絡間諜納入法例管制。至於軍公教及公營機關人員,如擔任間諜並經判刑確定,將喪失全額退休金及退休後可獲的權利,已退休申領者亦要被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