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一九七六年通過的《國家緊急狀態法》,總統有權在危急情況下,通知國會並採取單方面行動,即以較有效的行政權力應對如戰爭等危機,主要針對恐怖主義及人道危機等國際紛爭。歷屆美國總統合共頒布五十八項緊急狀態令,其中三十一項仍然生效。法律界指以該法興建一個國會反對的本地建築工程,是極度罕有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