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唱衰平台毀聲譽
外號「電競陳冠希」的曹海去年一月曾多次在微博上表示,自己未收到平台工資、禮物及廣告費。鬥魚認為上述言論已構成詆毀其商譽行為,嚴重違反協議,並以侵害商譽及違約為由,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四千萬元(約四千六百五十萬港元)。
及至去年九月,鬥魚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包括禁止曹在第三方平台直播,及判令其支付更高額的違約金等。
據裁定書顯示,曹海與鬥魚直播平台於前年九月簽訂合作協議,規定曹海在未經平台書面同意下,不得公開發布任何言論或接受採訪,且不得作出損害鬥魚平台形象的言論或行為,若違反規定,平台有權向其索賠三千萬元(約三千四百九十萬港元)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