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工連做35天昏迷 獲賠149萬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屏東縣一間水產公司楊姓職員連續上班三十五天後,身體不堪負荷腦溢血昏迷,送院急救後雖保住性命,卻變成重度傷殘。勞檢部門發現楊男倒地前一日,工作時數逾十四小時,加上幾近沒放過假,引致過勞發病。該水產公司最終被判賠五百八十萬元(新台幣‧下同,約一百四十九萬港元),全案仍可上訴。

需長期做物理治療

五十一歲的楊男四年前在屏東某水產公司任職,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公司昏迷倒地,送院後證實腦出血及高血壓,需長期做物理治療,無法再工作。楊男出院後,以違反勞基法為由,向任職的公司索賠六百多萬(約一百五十四萬港元)工作損失、精神撫慰金等。

法院認為,楊男於昏迷前三十五日連續工作,違反勞基法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及每月加班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規定;經職業醫學評估,認定楊男是過勞造成身體負荷過重發病,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