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校園欺凌 改花名或踢出校

【本報綜合報道】廣東省教育廳日前與十二個部門對校園欺凌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並聯合發布新規例《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下稱《辦法》),於下月一日起生效。

《辦法》將校園欺凌的性質分為三種,當中最嚴重的欺凌事件,如學生經學校教育後仍恃強凌弱、網上上傳欺凌圖像、強脫衣物等行為,最高懲罰會被開除學籍。其餘對受害人拳打腳踢、拉扯頭髮,捏造事實等行為,則屬於情節比較惡劣的欺凌事件;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則屬於一般欺凌事件。

另外,政府部門可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給予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及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追究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