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性行為 瑞典新法列強姦

【本報綜合報道】以往在瑞典要起訴一個人強姦罪名,該人必須在和受害人發生性行為時曾使用暴力和作出威脅。受#MeToo風潮影響,瑞典收緊相關法例,將「未得對方明確同意而進行的性行為」列為強姦,新法於周日生效。

新例於今年五月通過,只要對方並未明確同意該次性行為,便已構成強姦。新例將聚焦在事主在性行為中可否自由行使意願,法官判決時須注意事主有否在口頭或動作上清晰表達同意。

身體主動參與屬授權

參與立法的法官哈內爾強調:「大家毋須煞有介事地說『我願意』,或性交前在應用程式上按下『同意』之類。只要是身體上主動參與已是一種授權。」反對新法人士批評,新例下事主有否授權被告,將依賴法官的個人判斷。

被稱為「歐洲強姦之都」的瑞典,干犯強姦罪最高可判監六年,如受害人未成年,刑期最高可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