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釋涉槍定罪方法

【本報綜合報道】內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批覆文件,就涉槍枝、氣槍鉛彈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作出解釋,強調各級法院考慮相關案件時,不應該只考慮槍枝數量,而是要考慮案情,批覆將由本周五起實施。

以娛樂為目的應從寬

該份文件指出,法院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及處罰時,應考慮涉案槍枝數量、用途及行為人動機及目的等情節。對於以收藏、娛樂為目的,非法購買、持有氣槍,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應從寬處罰。批覆僅對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枝」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調整,對於「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枝,以及「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但槍口比動能較高的槍枝」的案件,仍適用以往法例,須依法嚴懲。

內地法律對槍枝的相關法例標準過低,曾造成判刑過重的冤案。天津市五十一歲婦人趙春華,前年因經營的射擊遊戲攤檔,被執法部門指其擁有六把「槍枝」,涉觸犯非法持有槍枝罪,一審被判入獄三年半。趙婦不服上訴,隨後二審才獲改判監三年、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