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指出,吳英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故獄方提出減刑建議。合議庭要求各方進行舉證、質證,並聽取各方意見後,認為吳英服刑時服從管教,積極改造;遵守監規紀律,無違規扣分,期間獲九個表揚。法院因而裁定吳英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
吳英被控於二○○五至○七年間以高額利息為餌,非法集資金額三億八千萬元人民幣,一審、 二審被判死刑。此判決曾引發爭議,外界指她僅涉民間借貸,罪不至死。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二年作出終審判決,改判吳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至一四年裁定她減刑至無期徒刑,到昨日再被減至有期徒刑廿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