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草案提審議 留置調查最長6個月

【本報綜合報道】國家監察法草案周二提請審議,草案規定監察委員會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亦賦予監察機關對被調查對象可採取留置措施,留置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留置取代雙規措施

草案要求,國家監察工作是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敗,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對被調查對象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除非有礙調查,否則要在廿四小時內通知家屬。同時亦可採取技術調查、通緝、限制出境措施。

全國人大常委副委員長李建國指權力必須受到制約和監督,以留置取代「雙規」措施,有利解決長期困擾國家的法治難題,彰顯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