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前簽字誤人命 陳規陋俗須棄置

去年的陝西榆林市孕婦跳樓死亡事件轟動一時,雖然警方最終將之定性為自殺,但仍難阻坊間議論紛紛。對於到底是誰拒絕為孕婦實施剖腹生產致其跳樓輕生,院方與死者家屬各執一詞。而導致這次一屍兩命悲劇的罪魁禍首,正是醫院沿用多年的術前知情同意書。

類似同意書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已經出現,為應對日益增加的醫患矛盾,至二○○二年,國家衞生部發布了《病歷書寫規範》,醫生在手術前須向患者或其家屬交代可能存在的風險,並列出文書讓患者或其家人簽字確認,統稱為「手術同意書」。此舉本為釐清醫患雙方權責,減少矛盾分歧,不料卻逐漸演變成雙方互相扯皮、推卸責任的憑據,部分醫生更將之當作護身符,不管大小手術,事前盡量羅列多些風險,誇大病情,但求保全自己;如此令病患一方倍感壓力,不敢隨便簽字或者乾脆拒簽,陝西榆林的悲劇中,患者家人拒不簽字,很大程度上或是因此所致。

見死不簽 見死不救

因拒簽同意書而導致的悲劇時有發生,最典型案例當數○七年北京朝陽醫院那宗,一名即將臨盆的孕婦因急病送院,院方判定須立即做手術剖腹生產,惟產婦家屬死活不肯簽署同意書,終釀成一屍兩命。事後調查指出,死者家屬曾直言害怕醫院「小病大醫」,擔心不知道最終收費多少。更令人震驚的是,院方當時曾請示北京市衞生局領導,得到的批示是「如家屬不簽字,不得進行手術」。

一邊是「見死不簽」,一邊是「見死不救」,一份術前同意書竟造成多宗醫療悲劇,令人深思。事實上,當年已有人質疑,應及早廢除過時陳規。一○年國家頒布了《侵權責任法》,當中明確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意見時,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批准,可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按理說這個法規出台,已可從源頭上釋除各方疑慮,為何陝西榆林的悲劇仍再度上演?

正如有人所說,隨着醫鬧等醫療糾紛頻發,一些醫生愈來愈怕事,有的乾脆選擇逃避,原本應是醫者該主動承擔的責任,亦盡可能推給病患一方。一旦發生醫療事故,其調查方式及鑑定結果更令人絕望,陝西榆林的事故由當地衞計委負責調查,朝陽醫院那宗事故索性讓北京市衞生局調查,自己查自己的結果不問可知。

術前同意書在文明社會不成問題,在內地卻成為問題,說到底是法規不健全和人們互不信任所致。最高法院近日指出,醫院在緊急情況下可不需徵求病人家屬同意先行救人,經院長同意後救死扶傷可免責,看來一些陋俗陳規是時候丟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