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置國家主席的制度始於一九五四年,當年九月制訂了第一部憲法(又稱五四憲法),並設立國家主席,惟文化大革命被廢除。
文革過後,復出的中共元老鄧小平,提出廢除中共領導幹部終身制,並限制權力,因此在一九八二年修憲恢復了國家主席的建制時,規定任期只限兩屆,並且刪除了原來五四憲法所規定的國家主席權力,令到該職成為虛位。
鄧小平早年曾於中共八大修改黨章報告中指,「蘇聯共產黨第二十次代表大會的一個主要的功績,就是告訴我們把個人神化會造成多麼嚴重的惡果」,又在江澤民擔任總書記前後多次講過,「把一個國家、一個黨的穩定建立在一兩個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問題」。
在鄧小平的指示下,一九八二年憲法恢復了國家主席,但就規定任期兩屆,更加刪除了「五四憲法」所規定的國家主席所擁有的「召開最高國務會議」和「統率武裝力量」的權力,使國家主席成為完全象徵性的國家元首。
「八二憲法」頒布實施後雖然曾四度修正,但對於國家主席職權一項,一直沒有進行任何改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