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新加坡一名四十七歲男子雖然無業,但風流成性,多年前起與妻子及情婦同住。他享盡「齊人之福」仍不滿足,竟在二○一○年起,性侵當時年僅七歲、情婦的親生女兒,數年後更變本加厲,多次強姦。他周一在法庭承認強姦等罪,被判入獄三十四年及廿四下笞刑。
當地傳媒報道,控方形容是「新加坡有史以來最可恥和惡劣的案件之一」。案情指受害女童出生後隨母親生活,自母親與被告一起後,女童把對方當成父親。曾任職的士司機的被告一○年對女童起色心,受害人當時在其家中暫住,卻遭多次性侵犯。至受害人十一歲正式搬到被告家中後,後者多次強姦她,至一六年才被揭發。
男子被控包括十項法定強姦罪、八項非禮十四歲以下孩童、兩項性侵未成年少女及一項對兒童做出猥褻行為共廿一項控罪。為保護受害人,法庭未有公開被告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