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長可代管子女的利是,若私吞隨時惹官非。(資料圖片)
該名母親名紫琴,在二○○二年結婚後,育有兩子一女。其家姑於二○一二年春節,送給紫琴三名子女總值五十六萬元的大利是,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三個孩子的名下,存單則由紫琴保管。
後來,紫琴與丈夫離婚,並取走了三名子女的五十六萬元定期存款。紫琴前夫和三名子女向法院狀告紫琴,要求她還錢。法院認為父母除非為了子女的利益,否則不得處理子女財產。二○一五年法院判紫琴須全數歸還該筆利是錢,另加年息五點五厘的定期存款利息損失。
滇女控父母 討利是錢交學費
另外,雲南一名女大學生小娟,因父母離婚後拒絕支付其大學學費和生活費,二○一六年向雲南省安寧市法院狀告其父母,要求交還利是錢,以繳付大學學費。結果經法官調解,小娟父母同意每月向小娟定期支付學費與生活費一千五百元,直至小娟畢業。
據內地法律規定,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是監護人職責之一。身為家長,有必要向孩子說明清楚,相關款項只屬其保管而非沒收,錢還是歸孩子支配使用。此外,若家長為孩子利益,例如動用利是錢為子女買保險或參加興趣班等福利用途,則屬合法行為;反之擅自挪用利是,則屬違法。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