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廣東省環保廳原廳長李清被控在項目審批、工程招標等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取二千多萬元(人民幣‧下同)財物,昨被深圳市中院判處受賄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十五年,罰款二百萬元,沒收贓款贓物上繳國庫。
案情指,李清在二○○三年至二○一五年擔任廣東省環保廳長期間,非法收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二千零二十四萬餘元、港幣五十二萬元、美元六萬元,與他人共同收受共計人民幣二百三十萬元的財物。法院鑑於李清部分受賄行為未遂,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依法可輕判,故作上述判決。
另外,深圳羅湖區教育局前局長王琦,被控合共非法收受財物一百八十萬餘元,為羅湖區中小學十五名領導,謀取崗位及提拔;又協助五名社會人士謀取中小學學額、教師招錄等,較早前亦被判入獄六年半及罰款三十萬元。
王琦二○一六年六月嚴重違紀受查,他倒台後,包括深圳羅湖區翠北實驗小學前校長黃某、蓮南小學前校長伍某等多名中小學校長因涉嫌受賄、行賄被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