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議監察法 四狀況准留置

【本報綜合報道】全國人大昨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提議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以及若干副主任與委員組成;其中主任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任期與每屆全國人大相同。另又提及可以採取「留置」措施的四種情況。

留置時間最長六個月

監察法草案明確在四種情況下,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當局可對受調查者採取留置措施,包括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涉及的案情較重大、複雜,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另又提到,留置時間不超過三個月,遇到特殊情況,留置期限可延長一次,同樣不超過三個月。而留置者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後,並被判處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可以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