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爆倒台 主動交代獲輕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黃興國於一九九四年至二○一六年,利用擔任浙江台州地委書記、浙江副省長、寧波市委書記、天津市委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項目用地、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並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四千零三萬多元。
石家莊市中院認為,黃興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鑑於黃興國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檢舉揭發他人違紀線索,經查證屬實;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