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亦訂明,行政區劃名稱不得作字號,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另有含義的除外。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用語,或職業、學位、軍銜、警銜等及其簡稱、特定稱謂不得用作字號,但另有含義,或具備顯著性、社會公眾可以明確識別的除外。而企業名稱亦不得含有與成立企業目的不符的字樣,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明確規定,企業不得惡意申報與已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近似的名稱;不得擅自將他人姓名、名稱、字號、簡稱以及特定稱謂等用作字號;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稱,有投資關係或者經過授權等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