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中共十九大召開前,內地持續審判貪官,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前副書記、監事長姚中民,以及河南省委前常委、政法委前書記吳天君因受賄,上周五分別在河北保定和湖北襄陽被判入獄十四年及十一年。
保定市中級法院指,二○○○年至二○一二年,姚中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獲批銀行貸款、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弟姚中全等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約三千六百多萬元(人民幣‧下同)。法院裁定姚中民受賄罪成,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罰款三百五十萬元,其受賄所得的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
襄陽市中級法院則指,吳天君利用職權和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約一千一百多萬元。法庭因此裁定吳天君受賄罪成,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