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眾議院上周一通過法案,要求在公眾活動上播放國歌時,國民必須投入地唱。法案已提交參議院,一旦通過立法,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十萬披索(約一萬五千四百港元)及監禁一年,更可能登報「示眾」。
該法案要求民眾在公眾場合唱國歌時,必須面向國旗、指揮或樂隊肅立,並熱情投入地唱;面向國旗時,亦須將右手手掌放在左胸,以表尊敬。法案還嚴格列明國歌的節拍標準,必須每分鐘介乎一百至一百二十拍。教育當局有義務確保,所有公立和私立學校的學生都熟記國歌。
根據法案,任何藐視、詆毀或嘲笑國歌的行為均屬違法,但擬加入特別條款,對被宗教信仰禁唱國歌的人予以通融。違例者可被罰款五萬至十萬披索(約七千七百至一萬五千四百港元)或監禁,重犯者更可能同時被罰款以及判囚,名字還會被刊登在報紙上。
有份起草法案的議員羅格里茲(Maximo Rodriguez Jr.)認為法案可令民眾尊重國歌及愛國,強調「國歌體現了民眾的抱負與理想、情操與精神、奉獻與決心」。不過,當地人對法案有彈有讚,有民眾認同「菲律賓人急需灌輸愛國主義」;有民眾則覺得「愛國不是逼出來」,亦有人指唱得投入與否十分主觀,又質疑「從未見過有總統熱情地唱國歌」。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