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隨內地全面開放二孩政策,勞資間因懷孕引起糾紛也明顯增加。李某於去年十月入職寧波一公司擔任行政專員,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入職後一個星期,李某告知部門主管其懷孕。公司遂以李某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調整其崗位,並於試用期結束前以工作失誤為由將其辭退。
李某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實際上是不想留用懷孕女職員而借故將其辭退,於是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資方則辯指李某在新崗位仍出現工作失誤,並指李某入職時「瞞孕」,因此合同應認定無效。
當地仲裁委認為,資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曾向李某查詢婚育情況,也未能證明該情況與任職崗位和勞動合同的簽訂有直接關係,因此如果李某「瞞孕」,該行為不構成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不導致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