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虐殺動物囚兩年

台灣的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對虐殺動物者加重刑罰,可判處最高兩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罰款二百萬元(新台幣‧下同)。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狗、貓的屍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可罰五萬至廿五萬元,並公布犯人的姓名及照片。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