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逾990萬
法院審理查明,戴海波在一九九八年至二○一五年期間,利用擔任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開發公司、上海張江(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浦東新區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且收受賄賂,共計九百九十多萬元。
另戴海波於二○○一年四月在香港花旗銀行開設銀行、股票、基金帳戶,但未按國家規定向主管部門如實申報。截至二○一五年三月,上述帳戶尚有存款約卅八萬港元及市值一百五十八萬港元的股票、基金,共計折合一百五十八萬元人民幣。對此,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請以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