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法今表決 救人免民責

【本報綜合報道】內地近年屢現民眾「見義勇為」後被追責,甚或遭誣告索償事件,輿論就定立「好人法」呼聲日漸高漲,全國人大昨開會審議備受關注的《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當中草案內的「好人法」條款第三度修改會於今日進行投票表決,外界都預料順利通過,屆時只要被官方定為「見義勇為」的行為,都一律不需負擔民事責任。

「好人法」條款也被稱為「見義勇為免責」條款,最早出現在去年十二月的《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中,當時規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不過由於何謂「重大過失」難以客觀界定,無法徹底消除救助者的顧慮,社會仍不時出現「老人倒地沒人敢扶」現象。

刪「重大過失」字眼

昨日下午審議的《民法總則》的草案建議表決稿,為此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都出現的「重大過失」字樣,僅規定「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草案一旦通過,便意味着只要是見義勇為行為,就享受依法免責的「特殊待遇」,不再區分是否有「重大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