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內地警務人員涉暴力行動等不時都以「是輔警、已辭退」方式草草作結,中國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有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意見,明確提出輔警履行職責時若產生問題後果,一律要由所屬公安機關承擔。而受過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有較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紀錄等人員,均不得擔任輔警。
相關意見明確規定,文職輔警負責協助非執法崗位警員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援等工作,勤務輔警則負責協助執法警員執勤。意見亦要求輔警要配發工作證件,並統一制服持證工作,更表明輔警協助警員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但其行為後果由所屬公安機關承擔,不能出了問題就推到「臨時工」上了事。
意見又要求建立健全的輔警監管、退出、投訴和反饋機制,對違反紀律或規章制度的輔警,按《紀律條令》給予相應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