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其中一條新法令,檢控官及陪審團可考慮任何形式的性侵為強姦,包括以異物插入他人體內。在特納一案中,由於檢控官認為特納沒有用下體,插入昏迷的受害人體內,因此沒有起訴他強姦罪。至於另一條新法令,則禁止任何強姦失去知覺者的犯人,獲判緩刑或假釋。
事緣泳將性侵獲輕判
特納去年在一個派對期間,性侵一名昏迷女子。雖然他理應至少入獄兩年及控方要求判囚六年,但聖克拉拉縣法官柏斯基以特納年輕及沒有犯罪紀錄為由,判他入獄六個月。特納最終因獄中表現良好,提早三個月於上月獲釋。在新法例下,特納有可能被囚入獄最多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