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禁促銷及播比較影像
新規除限制藝人代言,還包括不得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及不得以優惠、團購、贈送療程或針劑等進行有意促銷,違者將被視為「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業者可被罰款最多廿五萬元新台幣(約六萬二千港元),可判處最多一年停業處分甚或直接除牌,同時吊銷負責醫生執照一年。
衞福部指藝人多是天生麗質,並非經過療程才變美,因此藝人代言確有誤導之嫌。至於保健食品則因屬食品,並非醫療行為,藝人代言是否違法歸藥事法認定。當局又指藝人定義限於在經濟部登記的演藝公司旗下者,名人若未登記為藝人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