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旅社最高罰30萬

【本報綜合報道】國家旅遊局昨日公布《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擬規定旅行社如無正當、合理理由以低價接待旅客,可被罰款最高三十萬元(人民幣‧下同)。草案亦提出旅客如有不文明行為,不但會被記錄在案及向社會公開,更有可能禁止其旅遊。

嚴懲不文明旅客

草案針對旅行社及其門市列出十項規定,包括不可無正當、合理理由以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招徠、組織或接待旅客;又不得誘騙或強迫旅客訂立包價旅遊合同、參加購物活動或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等。任何違規的旅行社可會被旅遊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被取消出境旅遊業務許可、邊境旅遊業務許可或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相關負責人亦會被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至兩萬元罰款,甚至暫扣或吊銷其導遊證。

另一方面,草案亦針對旅客的違法及嚴重不文明行為提出懲罰措施,包括將相關資料納入不文明行為紀錄,向社會公開;同時更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金融等部門或機構通報,限制其出境旅遊、邊境旅遊、參加團隊旅遊或乘坐航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