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修例 不當黨產轉公有

【本報綜合報道】台灣立法院院會昨日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經朝野立委一整天發言及表決後,終於完成三讀。行政院將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政黨自一九四五年後取得之財產扣除黨費、政治獻金等後,推定為不當取得,應移轉為公有。

行政院設處理委員會

三讀的條文定明,為調查政黨及附隨組織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特制訂有關條例;行政院下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進行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等事項。

院會又通過,政黨或附隨組織自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交付、移轉、登記於受託管理人的財產,扣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均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須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公有或原所有權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