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常務會議日前通過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於上周六起實施。藥品批發企業此後將不可經營第二類疫苗,由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集中採購;新規亦加大問責力度,單位或個人若不按規定儲存、運輸或銷售疫苗等,受罰金額將提高並增設禁業處罰;另增加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的規定。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