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 薄熙來 坐監終老

內地調整懲治貪腐刑責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昨聯合發布貪污受賄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釋(下稱「解釋」),將貪污受賄死刑金額,明確為三百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同時明確規定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意味早前被判無期徒刑的前中共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和前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等一大批貪腐高官,須將牢底坐穿。

貪300萬元以上可即判死

官方傳媒報道,「解釋」對貪污受賄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規定,將「數額較大」的標準由一九九七年刑法確定的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數額巨大」標準定為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則為三百萬元以上。「解釋」又規定貪污受賄三百萬元以上,可判處立即執行死刑,若同時具有法定從寬等處罰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解釋」亦明確終身監禁適用情形,即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判終身監禁。並規定,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一併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終身監禁一經作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減刑、假釋。

追贓不設時限一追到底

有分析指出,該「解釋」的出台,意味着包括薄熙來、周永康等近年查處的一大批涉貪腐官員,將服滿刑期,不會獲得任何減刑抑或假釋的機會。

此外,最新的「解釋」亦擴大對腐敗犯罪的經濟處罰力度,對於官員小貪不斷如何計算受賄額做出規定,指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應該累計計算受賄數額;違法所得財物追繳不設時限,一追到底,防止「因罪致富」。

另有內媒指,近年至少有十二名官員「死緩」減為無期,包括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前廣東省政協主席陳紹基等,並指內地被判入獄貪官獲減刑比例高達七成,一般囚犯僅有二至三成人獲減刑;而通過寫稿、參與文體等活動「獲得表揚」或者被認為「表現突出」,已成為貪官獲減刑的重要途徑。

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