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原告孫文麟及胡明亮去年六月,到芙蓉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職員卻告知兩人,根據《婚姻法》第二條的規定,「一夫一妻」即是「一男一女」,故拒絕為兩人辦理結婚手續。
條例規定須一男一女
惟兩人認為,該職員對法律的理解錯誤,將「一夫一妻」及「一男一女」兩個概念混淆,去年十二月入稟法院起訴芙蓉區民政局,要求局方為其辦理結婚登記。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第二條、第五條及《婚姻登記條例》相關規定,「一夫一妻」即締結婚姻關係的兩人需為「一男一女」,但兩名原告均為男性,登記結婚顯然不符合相關婚姻法規,芙蓉區民政局作出的行政行為程序合法,故法院駁回兩名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