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萬達集團董事長王健林去年被人冒用名義在微信發文後,起訴微信公眾號所屬公司名譽侵權案件,昨下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宣判。法院裁定被告方需賠償王健林七萬五千元(人民幣.下同),當中包括六萬元精神損失費;及在判決生效日起三十日內在內地媒體公開致歉,所發聲明需在發布前送交法院審核。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