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據中國法律規定,所有罰款必須悉數上繳國庫,任何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都不能收取。但實際上,有地方財政部門仍會將大約四至五成罰款歸還予行政執法部門,作為部門經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歸還罰款。雖然相關做法被明文禁止,但有地方財政仍然會將大約四至五成的罰款,歸還予行政執法部門,而有關部門再按照相關比例歸還給各分支機構作為經費開支,這俗稱為「兩次五五分成」。
據了解,執法單位以罰款等方法所創造的收入幅度,會與其績效考核掛鈎。只要單位創收得愈多,所抽取的佣金和政府財政歸還的款項也會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