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拍檔為港富豪私生子
法院指出,李從二○○六年起,用高額利息作誘餌,以投資、合作、資金周轉等名義成功向逾三十人集資,至案發時尚有四億元未歸還,而她一部分借款利率竟達年息近百分之二百。
李寶華於約八年前,以兩萬元月薪僱用香港一名物業代理凌如發,並訛稱其為香港遠東集團董事與股東,在李旗下公司投資大量資金;李又對外稱凌為李嘉誠的私生子,名叫「林曉東」。
在有「富豪私生子」的擔保下,更多人受騙借錢給李,而李所得的資金大部分用來購買住宅、豪車、遊艇、珠寶首飾等。
一審對李數罪並罰,判囚無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集資詐騙罪成,判監五年,罰款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