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地最高法院有關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法律規定,死緩犯減刑至無期徒刑後,如果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刑期可扣減至二十三年或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且可以獲多次減刑,在扣除緩刑期之後,最短實際執行的刑期為十五年。
不過,因應過往有死緩貪官經多番減刑,只囚十多年便獲「放生」,引發輿論猛烈批評,全國人大今年八月審理通過修正案,明列因貪污、受賄罪而被判死緩的犯人,減刑只能至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