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駁回上訴
據指,方先生於本年一月八日相約數名朋友及同事一起打麻雀。至晚上十時許,警方巡查發現眾人正在賭博,當場繳獲兩桌麻雀、逾一千五百元(人民幣.下同)賭資及多副麻雀賭具,拘留方等八人。警方指出,眾人「以打麻雀的方式進行賭博」,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遂處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處分。方先生因對此不服而將增城公安局告上法庭。
法院一審認為,當時方先生以十元賭注方式論輸贏,每盤賭資為十元至六十元,贏方可贏三十元至三百元不等。該活動實際以較小的金額付出博取較大金額收入,且在現場查獲賭資亦符合賭博「賭資較大」情況,故駁回方的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