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隱形眼鏡需證明 台人感不便

台灣街頭最近出現不少隱形眼鏡販售機,引起衞生部門關注,因佩戴不當隨時失明,台北市衞生局前日就公布,民眾買隱形眼鏡要出示六個月內有效醫生處方,否則不得購買,違規出售店舖會被罰款。

違例店舖可罰款150萬

台北市衞生局前日邀請連鎖藥妝店、眼鏡商業同業公會等召開座談會,決定嚴格落實民眾提供六個月內有效驗光師或眼科醫生處方才可買隱形眼鏡的規定,一個月後強制稽查,違規店舖可被罰款最高一百五十萬新台幣(約三十七萬四千港元)。

有大學生批評規定太麻煩,表示會轉到台北市以外的地方購買隱形眼鏡,也有民眾稱會提前囤貨,認為每半年驗眼一次太不方便。台北市衞生局坦言實際難阻消費者買隱形眼鏡,只是希望民眾了解任意購買、佩戴隱形眼鏡的風險。

食藥署則指出有關規定早在四十年前實施,只是店舖沒執行,但至今無人受罰。目前隱形眼鏡在台灣屬第二或第三等級列管醫療器材,裝配隱形眼鏡視同醫療行為,惟民眾可在出示處方下自行購買。

兩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