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台灣《壹週刊》(下稱《台壹》)又因報道不實而要賠償及道歉。《台壹》在一二年八月報道稱,時任台灣的副總統吳敦義之兩名隨扈涉向接待單位索茶水費,兩人提告求償三百萬元(新台幣‧下同,約七十三萬港元)。
台灣的最高法院於昨日駁回《台壹》上訴,維持二審的判決,《台壹》及記者共須賠償七十萬元(約十七萬港元)。
台灣的高等法院去年十一月認定,《台壹》在報道中指稱吳的座駕警衞官李清淵與胡斌,帶起主動向接待單位索討茶水費的歪風,法院認為《台壹》撰文女記者溫惠敏未充分舉證,報道前未向李、胡求證,也未向警政署查證,侵害兩人名譽。法院判《台壹》、溫女、總編輯邱銘輝應連帶賠償李五十萬元(約十二萬港元)、胡二十萬元(約四萬九千港元),並須在《台壹》內登道歉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