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振司法公信力 冤假錯案須追責

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近日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捕。馮的批捕涉及剛獲重審的呼格吉勒圖案,這是一起十八年前的兇殺冤案,馮正是當年的專案組組長。

當年呼和浩特捲煙廠十八歲職工呼格吉勒圖夜班休息時,聽到女廁有女子呼救,便拉着工友前往察看。趕到時呼救女子已遭強姦,並被扼頸身亡。但時任呼和浩特市新城公安分局副局長的馮志明認定呼格為殺人兇手。六十一天後,法院在沒有充足證據情況下,判呼格死刑,五天後執行。

馮志明更早時還被指製造了另一起審訊室「意外觸電身亡」命案,但僅僅被免職,免於刑事起訴。這次馮沒有上次好運,正應了中國的一句老話: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馮未能躲過此「劫」,皆因當局正倡導依法治國,領導人誓言推行法治,各級官員不得干預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否則,要記錄在案並通報問責。要讓習慣了人治的內地百姓相信當局之誠意,而非走過場,辦法之一就是重審過去的冤假錯案,尤其對影響大、有代表性的案件重新審理。

司法不公 為人詬病

在這一思路下,內地司法部門近期對呼格吉勒圖案進行了再審,推翻了過去的終審結論,宣布呼格無罪,並同時開啟了案件的追責機制,兩天後馮志明即被批捕。對另一起影響惡劣的案件——河北聶樹斌案,司法當局也指定山東高院再審。

兩起案件的再審,尤其呼格案的重審結果及快速追責,得到了輿論和法律界肯定,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當局厲行法治的決心。不過,要樹立大眾對司法的信心,僅這兩起案件是不夠的,隨後應有其他案件的糾錯和追責跟上。在過去二、三十年中,由於法制鬆弛和腐敗,內地產生和積累了大量的冤假錯案,不進行糾錯和追責,還冤者一個公道,還社會一個真相,同時追究冤案製造者的司法責任,公平正義就無法在人們心中生根,司法不公就不能在社會消除,司法人員就不會敬畏法律。

目前內地在冤假錯案追責上的力度還遠遠不夠,過去一些案子雖然被糾錯,但少有追責,個別案子雖然追責,但處罰很輕,更重要的是,追責過程遮遮掩掩。例如,媒體梳理了近年發生於內地的十大冤假錯案,僅三起被追責,包括曾引起廣泛關注的浙江張氏叔姪案,雖然啟動追責程序,但時間過去大半年,至今沒有下文。這無疑會對司法公信力產生二次傷害。

當然,在糾錯和追責中要嚴格依法辦事,講究程序正當性,注意追責的準確性,防止過頭,特別是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否則,就違背了法治精神,客觀上對其他冤假錯案的糾正,會產生更大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