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市前副市長權俊良濫用職權、受賄案,昨在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半,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二十萬元(人民幣.下同)。法院認定,權俊良在○三至前年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二十六人賄賂,財物總計三百六十萬元,構成受賄罪。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