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政協 處理賄款加監

【本報綜合報道】深圳市前政協副主席、汕頭前市委書記黃志光因受賄、非法持有槍枝罪,去年底經廣州市中院一審判監十四年。

改判15年監禁

因深圳房地產開發商李亞鶴○八年曾託黃志光兒子將一百萬元人民幣帶回家,後又一同前往某寺廟將錢以黃志光兒子名義捐出,廣州市中院一審時認定黃志光受賄金額並不包括該款項,檢方於是上訴,廣東省高級法院日前認定,黃志光收錢後捐贈,屬自行對賄款的處理,因此二審判處黃志光加刑一年,改判十五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