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會談法治 治國必須先治黨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今日召開,是次全會肩負着討論依法治國的使命,因而引起海內外關注。數天後,中共將拿出一份依法治國決議出來,昭告世人其依法治國的決心到底有多大。

對於依法治國之意義,可用一句話來說明。中共若要像它宣稱的那樣長期執政永續執政,就必須使自己的行為建立在法治基礎上,合乎法治之要求和規範。此前,中共一再指出,依法治國的目標是要建立一個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從中國實際情況而言,當下最重要的是依法治黨,這既是依法治國的前提,也是關鍵所在。

依法治黨包括以下幾個要點:首先,法律要明確,黨必須在法律下活動,黨的各級組織包括最高領導人,不能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權。之所以要在法律上作出這樣明確規定,而非僅僅是作為黨的政策宣示,是因為在現實中,黨權大於法權,黨的各級領導人成為超越法律的特權者是一個普遍現象。

規範黨權 司法獨立

其次,黨的政策不能代替法律,黨要依法執政。從實際發生的效應看,黨的政策常高於國家法律,領導人的批示又高於黨的政策,這不是依法治國的表現。中共作為執政黨,要想將自己的意志和黨內政策在全社會實施,指導政府行動,就必須通過人大使之變成法律,沒有這種形式的轉換,它就不具有類似法律的效應,就不能作為實際執法的依據。之所以要有這個轉換,是因為任何法律都是有適用邊界的,法律的邊界也就是權力的邊界。這實際上就起到了規範和限制黨權的作用。如果沒有這個轉換,將黨內政策直接用於指導和規範社會,黨權就將無所不在,很多人尤其是黨的各級領導人就會借黨的名義或憑藉直接掌握的黨權,為所欲為。

第三,還需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社會與大眾有批評和監督黨和黨的各級組織及其領導人的權利。黨現在有自己的監督機構,但這遠遠不夠,還需要把這個監督權力擴展到全社會,賦予社會特別是輿論監督黨和黨的各級組織及其領導人是否遵守法律,有否僭越法律的行為。理論而言,中共也不否定社會的這種監督權,然而當媒體和大眾行使這種監督權時,又會遭到中共打壓。

最後,黨也不能干預司法審判,必須給予司法有限制獨立。司法的完全獨立是限制黨權和政府權力的利器,它能有力地在它們之間形成一種制衡,並讓民眾有一個權力申訴和救濟渠道。儘管在當下中國,司法完全獨立不具現實性,然而可先實現部分獨立,盡量減少各級黨政機構對司法的干預。

若四中全會在上述幾方面有所推進,哪怕步子邁得不大,但只要表示出了向此行進的迹象,就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