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新規 網上爆料或惹官非

【本報綜合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前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簡稱規定),明確界定了個人訊息保護範圍。

當中列明,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他人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紀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訊息,造成對他人傷害,須承擔有關侵權責任。

該規定自昨日起實施,加大對被權侵人司法保護。針對利用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的現實,規定列明,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認定為財產損失;若損失金額無法計算,法院可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下範圍內確定侵權方的賠償數額。

幫他人發布亦須負刑責

規定還列明,僱用、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網絡訊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有關人士須承擔連帶責任。